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2017〕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17〕6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冀卫〔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了做好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维护广大师生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校医院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机构,校医院院长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机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校医院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校医院建立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负责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建立、健全传染病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负责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与校医院保持信息通畅,严格执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对本单位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给校医院,校医院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建立因病缺勤登记日志,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第四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各二级单位(部门)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当尽快报校医院,确保传染病疑似病例及时到校医院就诊,校医院要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一)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
(二)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三)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
(四)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
第五条 校医院专人专岗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建立传染病及疫情管理工作档案,配备传染病登记本,疫情电话记录本,详细记录传染病发生、处理情况和疫情报告情况。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日常门诊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1例及以上,应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上报。发现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