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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2018-01-29 08:20   审核人:

 

 

 

 

 

 

 

 

 

校办字〔2018〕8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

 

各单位,各部门: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2010年制定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8年1月24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依据国家实施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秦政办发〔2016〕39号)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规范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和门诊统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条 校医院为参保大学生设立个人门诊费用账户并负责门诊医药费的报销。

第三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每次的医药费(含检查费、治疗费)个人负担50%,门诊统筹经费支付50%。

第四条 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医疗费每次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40%,超过100元的部分自理。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自理。

第五条 门诊统筹经费为每位参保大学生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

第六条 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休学期间在外地突发急症到就近的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先由自己垫付,回校后按转诊规定报销。一次急诊门诊费用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40%,超过100元以上的费用自理。

第七条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校医院就诊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待遇;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医疗费每次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40%,超过100元的部分自理。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自理。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校外门诊费用报销时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门诊病历及转诊证明、原始发票、化验报告单、检查单等到校医院医保办公室报销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门诊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门诊统筹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转下年使用。根据支出情况经学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门诊医疗费支付比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10〕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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